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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掷100万制定全身医美套餐,上海的潘女士不但没有看到自己想像中的效果,脸部反而变得凹凸不平,眼睑也留下了疤。
今天,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该起上诉案,认定医美公司在去除眼袋项目中不存在违约,在“童颜魔法”项目中存在欺诈,改判医美公司退还潘女士服务费55万余元,并赔偿潘女士18万余元。
女子豪掷百万做医美“翻车”
2018年10月,潘女士经人介绍靓靓医美有“童颜魔法”“W提升术”等项目,便来到靓靓医美就诊,并接受了靓靓医美为她制定的200多万元的医美项目,最终确定打包价168万元。
10月10日,潘女士与靓靓医美签订《VIP顾客项目确认单》,医美项目包括“全切开眼袋”“体雕皮层光焊”“童颜魔法”等,确认单备注“2018年10月13日第一次操作面部付齐100万,第二次操作身体皮层光焊付清30万,第三次操作胸部付清38万。”当天,潘女士即支付了订金9万元。
10月13日,潘女士付齐100万,并接受第一项手术,外切去除眼袋。进手术室前,潘女士签署了《眼眉部手术知情同意书》,其中提示手术存在瘢痕及色素沉着风险。因特别在意此问题,潘女士在文末手工书写道:“本人疤痕体质,请医生注意。已阅上述内容,同意手术。”
潘女士第二次手术时间约在10月21日,当天将进行“童颜魔法”及“W提升术”等医美项目。潘女士对专利技术的效果非常期待,术前多次微信与靓靓医美工作人员沟通,并要求最好的医生主刀。在工作人员推荐下,双方约定由两位韩国院长分别主刀,“W提升”由吴院长主刀,“童颜魔法”由金院长主刀。
术后,潘女士按照注意事项仔细保养,等待伤口及身体消肿恢复。然而一个月后,潘女士发现脸部还是凹凸不平,眼睑处还留下了一条显眼的疤痕,整体效果与靓靓医美宣称的相去甚远。
美容手术不但没有让自己变美,反而变丑,潘女士气愤不已。后来,潘女士还得知,“童颜魔法”及“W提升”术实施当天,自始至终仅有郑院长一人实施手术,“童颜魔法”也未添加承诺的干细胞,只是普通的自体脂肪填充术。
潘女士遂以违约及欺诈为由,将靓靓医美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美容费用1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眼袋切除术不构成违约 ,童颜魔法项目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靓靓医美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童颜魔法”项目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应退还该部分手术费用,并赔偿其一倍损失。
根据潘女士的实际支付情况,一审法院判定靓靓医美退还潘女士服务费76万余元(包含“童颜魔法”项目11万余元),赔偿损失11万余元。
潘女士与靓靓医美均不服一审判决,相继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靓靓医美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医疗机构,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本案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其二,《眼眉部手术知情同意书》载明了该项手术可能导致疤痕的风险,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签字表示“同意手术”,应当视为其自愿承担手术所带来的风险。在潘女士未能举证证明靓靓医美在实施该项手术的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手术或者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形下,以手术后眼部存在疤痕为由要求靓靓医美返还服务费用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童颜魔法”项目手术的过程中,该项目实际为自体脂肪填充术,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应认定为构成欺诈。在“童颜魔法”手术医生的安排上,对潘女士也进行了隐瞒,有违诚信原则。
因靓靓医美在“童颜魔法”项目实施中存在欺诈,潘女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其仅主张“退一赔一”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
此外,潘女士主张以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100万元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上海一中院认为,靓靓医美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但并未针对全部已实施的项目,而仅涉及个别项目,且该项目可与其他项目相区分,故应当根据各个项目的实施情况是否存在欺诈并以该部分项目金额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结合双方签字确认的《项目确认单》上明确记载合同金额为168万元,潘女士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将合同金额变更为100万元,故上海一中院认定涉案合同金额应为168万元,一审法院根据潘女士实际支付情况等认定合同金额为100万元依据不足。
综上,上海一中院以168万元打包价所占打折价前服务费用总金额的比重,计算出靓靓医美应返还未实施的项目金额37万余元,“童颜魔法”项目应退还18万余元,并赔偿18万余元,合计7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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